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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植树立法
3 T# x4 V- V0 ~' X中国古代虽有劝民植树的说法,但由国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植树节日则是现代的事。1914年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创办人斐义理先生,曾将美国植树节的推行办法,建议当时的农林部希望中国政府仿效。1915年7月31日中国政府规定每年农历清明节时为植树节,届时全国各地举行植树典礼,组织造林活动,后来因故没有正式推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届第六次会议于1979年2月决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,1984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总则中规定:“植树造林、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”,从而把植树造林纳入了法律范畴。/ H {. Z0 p6 V) ^( V! z% x0 ^
1981年夏天,四川、陕西等地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水灾。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,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》。1990年3月12日,邮电部又发行了一套4枚“绿化祖国”邮票,第一枚为“全民义务植树”。决议指出,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,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除老弱病残者外,因地制宜,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,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、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。决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“人人动手,每年植树,愚公移山,坚持不懈”。1982年的植树节,邓小平同志率先垂范,在北京玉泉山上种下了义务植树运动的第一棵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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